尊敬的宁波通商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开展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我行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首套住房贷款;
2、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二套住房贷款,但当前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贷款,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逾期状态,须客户归还积欠本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二、调整规则
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贷款,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简称“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之后发放的贷款,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2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根据上述规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下限和当地下限,我行经营机构所在地对应的具体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
城市 |
贷款发放时段 |
调整后加点幅度 |
宁波市 |
2019.10.8至2022.5.17 |
LPR+0BP |
2022.5.18至今 |
LPR-20BP |
|
上海市 |
2020.4.21至2021.7.23 |
LPR+0BP |
2021.7.24至今 |
LPR+35BP |
|
杭州市 |
2019.10.8至2022.11.10 |
LPR+0BP |
2022.11.11至今 |
LPR-20BP |
备注:(1)LPR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BP是指基点Basis point,一个基点等于0.01%。
三、调整方式及时间
根据人民银行公告要求,可通过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我行本着让客户更方便、操作更简洁、服务更高效的原则,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的方式。
1、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无需提交申请,我行将统一通过批量调整的方式进行调整,将于2023年9月25日集中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2、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二套住房贷款,或逾期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住房贷款,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我行原贷款经办网点提出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具体所需佐证材料请咨询贷款经办机构)。经我行审核通过后进行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四、温馨提示
1、存量住房贷款利率批量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利率调整结果。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在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一个月内联系原贷款经办网点,否则视为同意本次利率调整。
2、本次我行存量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统一采用调整贷款加点值形式,其它合同要素(如贷款余额、剩余期限、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等不变,调整完成后不再进行重复调整。
3、为落实人民银行便捷借款人导向,借款人无需重签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
4、本次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5、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
我行将以客户为中心,确保客户享受公平一致的服务,积极做好本次降低存量首套房贷利率客户服务工作。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宁波通商银行的大力支持,如您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您的贷款经办网点或致电客服电话4009166666。
特此公告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5日